5.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6.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有适应症、是否具有三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代理医方
1.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例如:
(1)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2)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3)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4)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5)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6)拒绝支付医疗有关费用的;
(7)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8)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2.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虽患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并无过错的,例如: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
(4)无过错输血导致感染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患者病情复杂,少见,罕见,目前临床实践中难以及时判断和诊疗的;
3.按照患方审查项目对医方在诊疗中的过错作出评估。
四、瑞正律师经以上全面审核,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案件主要矛盾,确立代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