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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8)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04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涉案财物证据材料的移送、运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并由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虽未移送,但有相关扣押手续和证明材料随卷,法院应对该部分涉案财物进行裁判,同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时转送(或告知)原侦查机关。
十二、关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和死亡后的告知问题 
公安机关应当将辖区内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动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从移动之日起算)书面通报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原所在监狱;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市内)收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后,在7个工作日内(收管之日起算)书面告知监狱。
公安机关应当从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死亡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狱。
十三、关于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关单位收取材料复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对涉及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所必需的相关材料时,免受复制费用。
十四、关于法律援助案件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问题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一般应在开庭15日前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审判后,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通知或送达承办律师。 R-SA'>? ??Юn???执行期间被确认涉嫌犯罪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由市劳教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第六十七条,结合《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21号令)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综合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工作运转机制、相关机关的职责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等,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会议还决定,第五届重庆市政法部门“五长”联席会议由市国家安全局筹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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