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
4、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特别约定
第十九条 乙方如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